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龍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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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龍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 龍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資金效益,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關于防止領導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浙委辦發〔2015〕8號)、《關于印發浙江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政辦發〔2015〕9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財預執〔2018〕5號)、《關于印發溫州市級預算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溫政辦〔2015〕29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溫財預執〔2019〕14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各街道辦事處、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授權代行政府職能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為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的競爭性存放管理是指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公款存放銀行的管理活動。 競爭性存放資金范圍為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上級補助資金、自有資金、代管資金,以及會費、基金、捐贈款等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區財政局直接管理的財政專戶資金按照財政專戶資金存放有關管理辦法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財政補助資金應嚴格執行盤活財政存量資金有關規定,不得轉存定期存款。區級預算單位(不包括納入預算管理的企業)不得采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應納入各單位“三重一大”集體決策事項,由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對本單位資金存放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二章 競爭性存放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除國家政策已明確存放銀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資金外,各單位進行資金存放時,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競爭性方式或者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本辦法發布之前沒有以公開招標方式存放的定期存款,也應按辦法要求實行競爭性存放。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競爭性存放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競爭性存放應公開、公平、公正開展,防范廉政風險。 (二)應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相統一的原則,科學測算本單位的現金流量,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切實做好閑置資金的保值增值工作。 (三)定期存款期限累計存期不得超過2年。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招投標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競爭性存放招投標辦法,同時根據測算的現金流量制訂本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計劃,并報送主管部門。主管部門依據所屬單位報送的計劃,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擬定招投標計劃,編制招標文件,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后由各單位自行實施或由其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也可委托區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或區財政局代理組織。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開展公款存放招投標工作,應確保競爭性存放參與銀行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開始發放招標文件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并通過“浙江政府采購網”、本單位門戶網站等(以下簡稱指定網站)發布有關公告。 行政事業單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各單位或受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指定網站發布更正公告或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并且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投標截止時間自發布更正公告或書面變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招標公告、中標公告和更正公告可參照本通知規定格式進行公告(詳見附件2、3、4),公告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內容。 第九條 參與競爭性存放招投標的商業銀行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及政策性銀行,原則上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龍灣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納入監管評級的銀行,人民銀行上年度綜合評價應達到B級及以上。不納入人民銀行評級范圍的銀行不受此限制,具體銀行名單由區財政局統一向人民銀行等部門獲取后提供。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建立5人以上單數人員組成的評選委員會,評選委員會應當由單位內部成員和外部專家共同組成。評選委員會成員應嚴格執行利益回避的相關規定,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十一條 競爭性存放評標方法,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統一采用綜合評分法,根據評分結果擇優確定中標銀行。評分指標包括各競標銀行經營狀況、服務水平、利率水平和經濟貢獻度等方面指標。 經營狀況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的資產質量、償付能力、運營能力、內部控制水平等; 服務水平方面的指標應能反映銀行提供支付結算、對賬、分賬核算、相關業務收費優惠等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以及以往提供服務履約等方面的情況; 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利率應當符合國家利率政策規定; 經濟貢獻度指標包括銀行在我區納稅情況以及對我區經濟發展、重點事業等的支持情況。 各單位應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科學合理設置具體指標及分值權重,其中利率水平指標的分值權重不得高于綜合評分的40%,經濟貢獻度指標的分值權重不得低于綜合評分的30%。具體評分標準,可參照區級財政資金競爭性存放實施方案的評標標準設置。監管評級作為銀行準入條件,不納入綜合評分指標。各行政事業單位經營狀況指標及經濟貢獻度指標參照區財政局設置的,相關指標數據由區財政局向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保監會溫州監管分局、區稅務局等相關部門獲取后統一提供。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綜合評分從高到低確定多家中標銀行,但需在招標文件中明確中標銀行數量及具體資金分配方案,禁止招標單位在入圍銀行中進行二次選擇,杜絕發生利益輸送、利益沖突行為。 第十三條 中標結果確定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向中標銀行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招標結果通知所有競標銀行,并在招標公告發布網站上進行公示。 第十四條 招標結果公示完畢后,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將中標結果書面通知中標銀行,并要求銀行出具廉政承諾書(格式見附件5),承諾不得向單位領導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輸送任何利益,不得將資金存放與上述人員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的業績、收入掛鉤。同時與中標銀行簽訂規范的定期存款協議,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凡發現并經核實資金存放銀行未遵守廉政承諾或者在資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輸送行為的,各單位應當及時收回資金,并向區財政局報告,由區財政局進行通報,在一定期限內取消該銀行參與區屬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的資格。 第十五條 招標確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續存原中標銀行的,可不重新組織招投標,但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到期定期存款原招標工作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需經其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由下屬單位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自行組織實施的,可由該下屬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并將決定結果報其主管部門備案。續存原中標銀行的定期存款利率應不低于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專戶資金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且累計存期不得超過2年。 各單位應統籌規劃、組織競爭性存放工作,盡量減少存款到期與實施競爭性存放招投標的間歇期;確因特殊原因存在間歇期間的,經本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可在原存款銀行進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競爭性存放結果生效后按競爭性存放中標銀行存放。 第十六條 資金存放銀行出現以下情形,行政事業單位應及時提前收回定期存款,并取消其在以后各期競爭性存放的投標資格。 (一)出現資金安全事故和重大違法違規情況或財務惡化; (二)監管評級降低,監管部門認為存在較大運營風險; (三)進行嚴重不正當投標; (四)沒有按照中標協議承諾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五)不能及時將到期存款本息足額繳入單位賬戶; (六)其他妨害資金安全的行為。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不采取招投標方式進行資金存放: 1.閑置資金量小于500萬元的; 2.資金閑置時間少于3個月的; 3.開戶銀行是經招投標確定的; 4.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文件另有明確規定的; 5.經區政府批準可以不實行競爭性方式的其他情形。 閑置資金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暫時閑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資金。 不采取招投標方式存放的資金,應存放于原開戶行,不得跨行轉存,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應不低于我區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專戶資金在“浙江政府采購網”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標利率,相應事項的會議表決情況和會議決定等內容應當在單位領導辦公會議紀要中反映。同時各單位主要領導干部、分管資金存放業務的領導干部以及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應實行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在辦理定期存款存放手續后5個工作日內,填寫《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件1),并附定期存單復印件,經競爭性存放確定存放銀行的還應提供中標通知書復印件等報區財政局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按財政和人民銀行等部門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按有關規定收取的各類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等非稅收入轉為定期存款或為其他單位、個人提供信用擔保,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主體責任,依據招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公款競爭性存放實施辦法,并加強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監管指導工作,建立所屬單位銀行賬戶及資金存放管理檔案,定期對所屬單位公款存放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及不按規定進行資金存放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有關職能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主管部門應于每年1月底前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上年度《行政事業單位規范公款存放管理情況匯總表》(見附件6)。 第二十一條 區財政局、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區審計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單位公款存放管理的監管,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信息檔案,對行政事業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及定期存放情況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本辦法等有關規定,監督管理銀行機構為行政事業單位使用和資金存放中的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局結合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銀行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及時移交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 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行政事業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應如實提供資金存放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絕、阻撓、隱瞞;有關銀行機構應如實提供受查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存放及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二十六條 各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處理,已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暫停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操作權限,非國庫集中支付單位暫停或停止撥款;對應追究行政事業單位有關人員責任和銀行機構有關人員責任的,移送相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競爭性存放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三)定期存款存放不按規定報送區財政局備案的; (四)其他違反公款存放管理規定的。 第二十七條 銀行機構違反法律、法規、《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規定,為行政事業單位使用銀行賬戶及辦理資金存放的,由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區級主管部門對下屬非預算單位及國有企業的公款存放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本辦法資金存放管理規定與《龍灣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暫行辦法》(溫龍政辦發〔2015〕97號)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銀行賬戶管理繼續執行溫龍政辦發〔2015〕97號文件相關規定。 附件:1.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 2.招標公告(模板) 3.中標公告(模板) 4.更正公告(模板) 5.廉政承諾書(格式) 6.單位規范公款存放管理情況匯總表 附件1
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
附件2
(XXXX單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標公告(模板) 根據《關于防止領導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發生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的辦法》(浙委辦發〔2015〕8號)、《關于印發龍灣區龍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溫龍政辦發〔2019〕39號)規定,決定開展公款存放招標工作,歡迎符合條件的銀行機構參加投標。 一、招標項目名稱 XXXX單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標。 二、招標項目內容 XXXX單位公款 (期限) 定期存款,…… ……。 三、投標人資格要求 投標人應符合《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公款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溫龍政辦〔2019〕 號)規定的基本條件,具體包括: (一)在龍灣區設有分支機構; (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內部管理機制健全,具有較強的風險控制能力; (四)監管評級達到一定標準,人民銀行年度綜合評價上年度B級及以上。 四、招標文件獲取時間、方式及地址 (一)招標文件獲取時間:(注明日期及時點) (二)招標文件獲取方式及地址:(可以是直接在指定網址下載招標文件或者指定地點現場領取) 五、投標報名時間、地點及需提供材料等 (注明日期及時點) 六、投標起止時間、地點及有關要求 (注明日期及時點,詳細地點等) 七、開標時間及地點 (注明日期及時點,詳細地點) 八、聯系方式 (注明聯系人姓名、電話、傳真及地址等信息)
(公款存放招標項目名稱) 中標公告(模板) 一、招標人名稱 二、招標項目名稱 XXXX單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標 三、招標公告發布日期 四、定標日期 五、中標結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標銀行、中標利率等信息) 六、聯系方式 七、其他事項
(公款存放招標項目名稱) 更正公告(模板) 一、招標人名稱 二、招標項目名稱 XXXX單位XXXX年第X期公款存放招標 三、原招標公告發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項 六、聯系方式
廉政承諾書 部門(單位): 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資金存放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7〕76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財預執〔2018〕5號)、《關于印發龍灣區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的通知》(溫龍政辦發〔2019〕39號)相關規定,現就本行參加貴單位 年第 期公款競爭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諾: 1.不向貴單位負責公款存放管理的領導及相關人員進行利益輸送; 2.不將公款存放與貴單位負責公款存放管理的領導及相關人員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的業績、收入、晉升等利益掛鉤; 3.嚴格執行利益回避制度,貴單位負責公款競爭性存放相關人員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關人員為本行工作人員的,不參與公款競爭性存放工作; 4.不發生除上述行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輸送行為。 未遵守以上承諾的,本行自愿接受財政部門通報和處理,承擔相應的一切后果。
銀行(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單位規范公款存放管理情況匯總表 年度: 年 (主管部門蓋章) 金額單位:萬元
填表人: 聯系電話: 注:1.本表由主管部門在“合計”欄填列本部門合計數,“合計”欄下分單位填列本部門所屬單位情況。區屬單位(不含企業)填報本表1到9欄、12欄,非國資辦監管的區屬企業和區屬單位下屬企業自查情況填報本表10到12欄。部門匯總后加蓋公章連同電子文檔一并報送區財政局歸口業務科室; 2.銀行賬戶數量,是指截至年末單位開設的銀行活期賬戶個數; 3.本年度閑置資金規模,即在確保單位資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動性需求的前提下,暫時閑置不用的資金余額。同筆閑置資金年度內多段閑置的,按累計金額計算,舉例:某單位1月閑置資金1000萬元,至4月開展3個月的競爭性存放招投標,7月至9月又閑置3個月,10月份再次開展3個月的競爭性存放招投標,本年該筆閑置資金累計規模應為2000萬元; 4.實際已進行公款競爭性存放招標累計金額,指本年度采取招標方式競爭性存放的定期存款金額,同筆資金本年度多次招標的,按累計金額計算; 5. 非國資辦監管的區屬企業和區屬單位下屬企業,參照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公款競爭性存放管理辦法規定執行,確定單位公款是否納入競爭性存放管理; 6.第9欄和第11欄金額不為零的,應在“備注”欄中說明詳細原因;各單位在年度內發生的定期存放次數及每次存放總金額(按集體決策及公開招標兩類分別說明),應在“備注”欄中詳細羅列(或另附清單說明);
7.表格中空白行可根據需要刪減或復制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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